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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应扣未扣个税,罚款0.1倍

阅读量: 161 发布时间: 2024-0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2023]***

案件名称 ***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0.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7,849.58元。

处罚事由 (一)截留部分工资薪金单独发放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每个月应付职工薪酬未如实发放,将少发部分通过公司职工陈某、马某某的个人账户截留,作为工资提留款,由公司董事会支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

你公司个人所得税均按账面数代扣代缴,截留的工资提留款发放主要向公司几位高层管理人员倾斜,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检查期间共截留工资薪金14,278,524.90元,支出13,556,943.81元

2019年截留工资薪金5,857,911.17元,支出2,779,672.00元。

2020年截留工资薪金5,317,266.08元,支出3,970,094.50元。

2021年截留工资薪金2,784,440.58元,支出2,364,358.07元。

2022年截留工资薪金318,907.07元,支出3,162,819.24元。

2023年支出1,280,000.00元,余额721,581.09元已全部缴回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2022年高层管理人员工资与奖金发放明细表复印件、2019-2022年工资截留款收支明细;2.银行流水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证据;3.公司十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2019-2022年度全员全额申报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

处罚依据 你公司支付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8,495.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在检查中积极配合,已于2023年11月2日到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补扣补缴入库了个人所得税478,495.76元,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7265L

组织机构代码 71***65

工商登记注册号 4***12

税务登记号 914***65L

居民身份证号 420800********00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0.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7,849.5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1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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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征管法》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全国已经出台了若干个区域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我了解了一下,基本都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处最低50%的罚款。如果不能补扣补收税款,罚款比例会更高。

第一次看到违反六十九条罚款0.1倍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突破处罚幅度下限减轻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需要注意合理性,至少在当地范围内,同样的违法事项和情节,处罚时应该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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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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