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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关于灵工平台税收管理的答复

阅读量: 30 发布时间: 2024-08-2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0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08号提案《关于优化互联网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管理 促进我省灵活用工平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灵活用工业务税收管理情况

(一)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管理情况

近年来灵活用工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给税收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各地发现的灵活用工平台税收风险案例,签订了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转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收入性质、违规转引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不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化管理”原则。因此,浙江省税务局在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管理中强调属地税收征管原则从严管控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强化平台对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二)优化灵活用工纳税服务情况

浙江省税务局通过持续优化涉税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为新经济、新业态提供更优质纳税服务。针对互联网“众包服务”行业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地域分散、个人代开发票遵从能力弱、企业获取成本发票困难的问题,浙江省税务局提供了代开发票的汇总代办服务。企业可以在提供交易明细、足额缴纳税费的前提下,为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代办税费申报和代开发票,以相对便捷的方式解决取得发票问题。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定期开展抽查复核,有效控制虚开发票风险

二、关于优化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管理的下一步举措

近期,税务总局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了反向开票的试点,为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销售者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提供了便利。浙江省税务局将密切关注反向开票工作开展情况,向税务总局建议将反向开票逐步拓展到灵活用工、无车承运等领域,以解决类似行业的开票问题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1日


【晶晶亮读后感】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灵工平台,货运平台的出现,解决的是下游受票方的无票的问题,但发票的问题是有传导性的,这些企业解决了下游,他们本身无票列支又成了一个问题。

2024年4月29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自然人手中购买废旧物资,无票列支问题指明了方向。当然,该政策仅限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反向开票后,无票列支的问题又前移到自然人销售者这里,他的支出没有发票怎么办?总局网站的答疑是,可以按5%核定应税所得率,这个发票传导的问题终于在此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个反向开票政策能否推广到灵工平台和货运平台呢?我个人理解,难度比较大。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个税肯定适用的是经营所得,但灵工平台和货运平台就不一定了,可能是劳务报酬,也可能是经营所得,如果反向开票,转换收入性质的情况根本无从监控。

另外,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交易标的是货物,是有形资产,可追踪的;货运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如果车辆定位数据完善,也具有可验证性;灵工平台提供的服务,则极难验证交易真实性。如果反向开票,可能更容易引发虚开发票。

当然,提出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很难。新的业态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正如解决小偷的问题不是靠警察加班,而是手机支付的出现。比如:转换收入性质的问题,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既然都是劳动积极所得,把税率持平也许就不是问题了。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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