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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阅读量: 78 发布时间: 2024-07-08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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