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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纳营模式
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阅读量: 96 发布时间: 2024-08-15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纳营模式 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离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 (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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