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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70】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阅读量: 341 发布时间: 2022-05-27

一、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时,由于其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提示: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B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B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时,不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期限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3C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则C公司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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