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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69】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弄清的2个问题

阅读量: 285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年度终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税的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需要清算?清算所得能否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进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间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要进行清算,且清算期间产生的清算所得应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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