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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64】总局明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7个要点

阅读量: 263 发布时间: 2022-05-30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扣除或减半扣除。我们一起来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器具购置时间

新购置设备、器具的购置时间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提示:

1、新购置设备、器具不一定是购置新的设备、器具,也可以是二手设备、器具。

2、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设备、器具的范围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税前扣除方式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比例为: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四、加速折旧导致亏损的弥补期限

企业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但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微企判定方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022年第12号公告明确,上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优惠享受时间和方式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由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如果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七、政策发布前已购置资产的处理方式

2022年第12号公告发布(2022年3月2日)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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