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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63】加计抵减政策再延续!公共交通继续免税!

阅读量: 285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长一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加计抵减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加计抵减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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