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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损失
(一)存货盘亏损失,金额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存货被盗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需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金额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金额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
2、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即可,相关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