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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37】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能不能转让股权?存在什么风险?

阅读量: 258 发布时间: 2022-06-08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能不能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并没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有什么风险?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转让股权,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已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包括将出资义务转让,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不需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时,股东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履行未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拒不出资、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的,将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转让股权后,应承担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受让方知道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也负有履行出资、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但出资、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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