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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36】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要点梳理

阅读量: 429 发布时间: 2022-06-08

一、建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1)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为4类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1、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相同,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但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在此要注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预缴申报的时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四、预缴申报的税收管理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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