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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33】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差额扣除分包款的操作要点

阅读量: 413 发布时间: 2022-06-09

一、什么是分包?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提供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价款中扣除分包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三、扣除分包款需取得合法、有效扣除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分包款中的材料费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述条款的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还需强调一点,总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属于分包款,不得从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五、可以跨不同施工项目扣除分包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并没有要求分项目填写扣除金额及预缴款项,所以在预缴环节分包款不允许跨项目扣除,在申报纳税环节无限制。

六、扣除分包款差额纳税,增值税发票是差额开还是全额开?

提供建筑服务允许扣除分包款差额纳税的情形,应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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