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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有何异同?

阅读量: 18 发布时间: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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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一、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研发活动特征相同。两者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允许加计扣除。

(四)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

 

二、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对象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所有企业。

(二)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而据实扣除则没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

(三)研发费用范围不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 119 号等文件列举的 6 项费用及明细项,而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按照税收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来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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