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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91】如何判断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阅读量: 303 发布时间: 2022-05-20

新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发布后,常有会计朋友问: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我们通过以下分析帮您答疑解惑。

一、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微信图片_20220420115257.jpg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延续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所以,只要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均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是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等。

二、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

该类纳税人指的是市场登记主体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

结合前面所述可知,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必须是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是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来判断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需做进一步判断。具体判断方法如下:

1、老企业,即已经办理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企业,即还未办理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新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的,设立时符合前述两个条件的,即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需提醒大家的是: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只能通过判断其是否是增值税小纳税人来确定。

2、一般纳税人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论会计上是否独立核算),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应当根据总机构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该分支机构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否则,不可适用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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