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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80】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要关注这两点

阅读量: 1177 发布时间: 2022-05-24

一、14号公告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有何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简称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第十四条规定,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此,14号公告实施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并且此变化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符合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 

二、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是否要剔除已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不需要剔除已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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